四川省商務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商務、財政、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稅務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著力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商務部等7部門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關于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標準。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在審核補貼申請時,應注意報廢舊車和購置新車的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舊車應于2024年7月25日(含當日,下同)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自2024年8月16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購置的新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對符合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和《通知》有關規定的補貼申請,按《通知》明確的補貼標準執行。
二、足額落實市縣配套資金。各市(州)財政局要會同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具體措施>的通知》(川府發〔2024〕10號)中“對落實國家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等需要省級及以下按5%比例配套安排的資金,由省與市(州)按95:5比例分擔”的要求,做好市(州)配套資金落實保障工作。同時,健全完善相應資金管理及撥付機制等,以確保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合法合規、安全高效使用。
三、關于汽車報廢更新補貼審核、撥付流程。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依托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收到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后,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開展補貼申請審核工作。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定期(每半個月)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市(州)財政根據商務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同時,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將資金安排意見一并報送商務廳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務廳匯總市(州)資金安排意見后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后報送財政部四川監管局。商務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抽查市(州)補貼申請審核工作。各市(州)商務、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于2025年1月31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
四、關于宣傳引導和協作聯動。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強化針對社會面的宣傳發動,充分發揮傳統媒體、新興媒體、行業商協會、汽車銷售企業,以及街道、鄉鎮、社區、村組力量,采取“面對面”、“鍵對鍵”等方式,強化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宣傳引導;把汽車以舊換新與拉動汽車消費結合起來,與第三屆中國(四川)國際熊貓消費節、中秋國慶等重要消費節慶活動結合起來,做到相互借力、相互促進、相得益彰;進一步優化部門工作協調機制,依法打擊相關主體違規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商務廳 財政部四川監管局關于轉發<各地監管局開展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審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財建〔2024〕110號)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
作的通知
四川省商務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附件
商務部等7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
有關工作的通知
(商消費函〔2024〕3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稅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工作,著力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報廢更新補貼標準
對符合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75號,以下簡稱《補貼實施細則》規定,個人消費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當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調整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2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1.5萬元。
對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條件的補貼申請(含完成補貼發放的申請),均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予以補貼。其中,對已按此前標準發放的補貼申請,各地按本通知明確的標準補齊差額。
參加申請補貼的報廢汽車所有人和新購置汽車所有人應為同一個人消費者,其所報廢的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應當按《若干措施》規定要求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補貼申請審核期間,其所新購置的汽車應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二、加大中央資金支持力度
根據《若干措施》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費品以舊換新能力,推動汽車報廢更新和個人消費者乘用車置換更新。
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按照總體9:1的原則實行央地共擔,并分地區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擔。地方分擔的部分,由各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
三、優化汽車報廢更新審核、撥付監管流程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汽車報廢更新補貼申請材料后,會同財政、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稅務部門做好配合工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注銷、新車注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信息核查比對服務,支持地方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確定對本轄區內補貼申請的審核層級、審核部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需將資金安排意見一并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應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報送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按照《若干措施》有關要求、商務部審核意見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前期審核結果,中央與地方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各相關部門按照《若干措施》《補貼實施細則》等規定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執行中做好相關政策銜接,確保政策平穩過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宣傳引導,切實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各地要一視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冊地企業參與汽車以舊換新。各地要加快制定汽車置換更新實施方案,合理確定補貼標準、補貼條件和實施方式,細化操作流程,壓實各方責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完善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高效開展審核工作。已建有汽車置換更新信息系統的地方,應與全國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對接,通過數據接口及時推送補貼發放相關數據;暫無信息系統的地方,要及時匯總本地區置換更新數據,并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推送商務部。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補貼實施細則》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稅務總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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